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校園著作權百寶箱
作者 賴文智.王文君
http://www.tipo.gov.tw/copyright/copyright_book/copyright_book_57.asp
 
網路篇
18. 在部落格(Blog)分享他人的音樂、文章或在影音部落格(Vlog)分享電影或電視的節目,這種非營利的利用也會侵害著作權嗎?
 
網際網路在Web 2.0時代來臨之後,使用者對於網路內容的分享與參與,成為網路內容應用的主流。不管是明星或是一般網路使用者,是否擁有部落格(Blog)或影音部落格(Vlog)作為自己與網友交換、分享心情、遊記、專業的平台,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時尚,這樣許許多多小眾內容的聚集,也成就網路上什麼都有的虛擬世界。
 
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,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分享自己的獨立創作(例如:美食經驗分享、旅遊雜記、心情日記、寵物或寶寶照片或婚禮過程攝影等),由於發表人自己就是著作權人,當然可以自行以各種方式利用自己的著作。但是,若是透過部落格使用或分享他人的著作(例如:轉貼他人的文章、新聞報導、使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、截取電影或電視的影音內容分享予其他使用者等),則因為涉及他人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,若非屬合理使用,在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情形,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。
 
首先要釐清的概念,是有關於作者將自己的創作上傳於部落格分享時,對於其他網路或部落格使用者,授權利用的範圍為何?
 
由目前部落格的使用狀況來觀察,部落格可能是使用者自行使用相關軟體架設,這時候部落格的發表者,可以自行決定以何種方式授權使用者利用,常見的是採Creative Commons、單純標示歡迎轉載或非經作者許可不許轉載,但有更多的情形是根本沒有做任何的說明;也可能是使用網路公司所提供的服務(像是:Yahoo!奇摩、無名小站等)。在使用網路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情形,使用者在使用部落格服務時,可能會先同意類似像「會員條款」、「服務約款」等,其中,可能會規範有關使用者發布於部落格平台的文章、圖片、影音內容的授權事宜,但因多數網路公司的授權約款,僅在規範使用者與網路公司之間(例如:會員同意其發表於本站之任何資訊,均授權本站得進行重製、修改及其他供使用者瀏覽或為宣傳本站目的之利用行為),而非提供其他部落格使用者的授權,所以,還是須要回歸到部落格的擁有者(即作者)對其他使用者的授權範圍的問題。
 
若作者有明確的授權條款,則使用者除合理使用之情形外,應依作者授權的說明內容,進行通知作者或履行其他的條款規定,若是作者沒有明確的授權條款,不能直接認定作者只要發表在部落格上,就是同意網路使用者得任意轉載、轉寄等方式利用,建議使用者有轉載、轉寄他人部落格內容的需求時,仍應該直接向作者請求授權
 
其次,在部落格上未經作者同意分享他人著作,是否可能構成合理使用?
 
由於在部落格上分享他人著作,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,因此,必須分別觀察使用者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,其中,公開傳輸行為因為網際網路無遠弗屆,對於著作權人影響層面擴大,因此,一般來說,使用者公開傳輸行為,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空間較小。
 
至於,有哪些可能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的部落格使用行為,則與第4篇第6題所說明的情形類似,包括:網路上他人所發表的時事問題論述,若是作者並沒有聲明禁止轉載或公開傳輸,則可進行轉載;合理引用他人著作進行自己的創作,並進而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分享;政府機關為著作人的著作在網路上的合理範圍內的利用;政治、宗教、司法、行政等公開演說、裁判程序或公開陳述在部落格上張貼,例如:許多網友會張貼自己認為有趣或有爭議的司法判決。而有些網友因應部落格愈來愈多,也會把自己認為有趣的部落格文章,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做簡單的摘要,並提供原文的連結,若這類的摘要並沒有產生取代原文章、作品的效果,只是單純介紹使用者有這樣的文章可以前往一觀,應該可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,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
 
 
 
Creative Commons License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luchifeng197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